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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物領養合約書

    社團法人臺灣巴克動物懷善救援協會
  • 本人為領養人 茲向財團法人臺灣巴克動物懷善救援協會(以下簡稱巴克)領養動物乙隻(以下稱此動物),同意並悉知下列事項: 

    1. 本人已年滿 20 歲並經濟獨立,能夠支付飼養、照護醫療此動物之所有開銷。
    2. 本人了解巴克所有動物皆已依法辦理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若此動物因未滿六個月而尚未節育,本人同意將於此動物年滿六至八個月時帶到合法獸醫機構施予絕育手術,不得拖延。
    3. 本人與同住親屬皆承諾遵守動物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人道方式對待領養動物,給予動物所需之飲食、乾淨飲水,提供安全合宜的生活空間並規律地給予符合動物所需活動量之運動與社交。不長期關籠或拴綁在戶外或狹小空間,否則視為虐待動物,並觸犯動物保護法。
    4. 本人將定期為此動物安排健康檢查與預防針、狂犬病疫苗之注射、心絲蟲與體外寄生蟲投藥。
    5. 當此動物受傷或生病時提供即時且合格的獸醫治療。
    6. 本人將確保此動物的項圈或狗牌留有本人的姓名及電話,並於動物走失24小時內通報巴克、當地警察與收容中心。
    7. 本人將妥善照管此動物,防止其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安寧,並了解自簽約日起,本人將承擔所有飼養此動物所產生之醫療費用、訓練費用,以及任何此動物之行為所產生之破壞或額外花費。
    8. 本人了解巴克已透明揭露所有此動物已知之醫療史、行為問題史,且巴克不對此動物之健康與個性做任何保證。巴克亦不對狗狗後續之健康及行為問題負責,自簽約即日起,本人將對此動物之健康以及行為全權負責。
    9. 本人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需立即通知巴克,在雙方為此動物找到適合的領養家庭前,不得棄養或任意轉讓。且本人將負責將此動物送至巴克園區或是下一個領養家庭之交通與花費。
    10. 當此動物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巴克,並依法辦理相關登記變更。
    11. 本人願意遵守動物保護法與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2. 本人允許巴克派遣人員至此動物居住環境做追蹤訪視與飼養輔導。
    13. 本人同意巴克使用本人與此領養動物照片,作為推廣領養代替購買之理念。
    14. 本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以偽造文書論。本人知悉若有任何違反此領養切結書之事項,巴克有權收回動物並追訴相關法律責任。若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敗訴一方應負擔他方包含且不限於律師費等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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