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可寵物沙龍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
企業經營者:妮可寵物沙龍(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犬、貓美容服務事宜,雙方同意依據農業部公告之《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目的與範圍)
犬、貓美容服務,指提供犬、貓外表部位清洗或清潔、吹乾梳毛、毛髮修剪及造型設計等美容服務之行為。但不得涉及動物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第二條(資訊揭露義務)
乙方應至少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將本契約公告於營業櫃台、場所明顯處或網站頁面,供甲方審閱。
第三條(基本資料確認)
本契約應記載之寵物、甲方及乙方之基本資料(如姓名、電話、晶片號碼、地址、緊急聯絡人、指定獸醫診療機構等),詳如本契約附件之「犬、貓美容服務簽約前詢問事項及基本資料表」。
第四條(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
乙方應將甲方所選擇之美容服務項目、期間、次數、費用及其支付方式,於訂約前向甲方充分說明。
乙方原則上不提供指定美容師服務,實際美容作業人員由乙方依現場人力安排;甲方於充分知悉後同意接受。
乙方應將實施之美容服務內容製作紀錄,經甲方簽名或以電子方式確認後,提供正本或電子檔予甲方留存。
乙方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依法開立收據或發票予甲方。
第五條(詢問及照護義務)
乙方於實施犬、貓美容服務前,應向甲方詢問寵物之個性、是否具攻擊性、有無疾病、病史、特殊體質或其他可能影響美容服務安全之情形,並就寵物現況進行基本檢視,以判斷是否適合接受美容服務;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就其所知悉之事項為完整且真實之告知。
甲方確認,其已就所知悉之寵物健康狀況、疾病史、攻擊性、過往美容經驗、特殊反應或其他可能影響美容服務安全之事項,向乙方為完整且真實之說明。
如因甲方未告知、未完全告知或提供不實資訊,致乙方於已盡正常專業注意義務之情形下,仍難以預見或防範損害發生者,雙方得依實際情形就責任歸屬及比例另行協議,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乙方於美容服務實施期間,應提供寵物安全、乾淨、通風及適當溫溼度之環境,並避免寵物遭受騷擾、虐待或不當對待。
如乙方有提供飲水或運輸接送服務,應確保其過程之安全與衛生。
第六條(異常狀況、緊急醫療與死亡處置)
一、異常通知
服務期間如發現寵物有異常狀況,乙方應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二、緊急就醫
寵物如有緊急就醫必要,乙方應優先送往甲方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甲方未指定者,送往乙方配合或就近之適當獸醫診療機構,並提供就醫資訊予甲方。
配合醫院:富穎動物醫院
電話:(07) 350-3267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政德路 126 號
三、死亡處置
寵物於服務期間死亡,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妥善保存遺體,並依規定向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備。
四、責任歸屬
如異常或死亡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動物保護法相關責任。
第七條(繳款方式)
甲方應負擔之契約總金額,得採現金或電子支付等方式繳納。
第八條(服務實施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
甲方任意解除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得扣除行政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
未依前項約定手續費金額者,乙方不得扣除任何手續費。
第九條(服務實施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
一、單次服務
單次洗澡或美容服務,一經開始實施,即視為服務已提供完成,不適用終止契約及退費。
二、包月或預付型服務
(一)包月美容服務之定義
本契約所稱包月美容服務,係指甲方預先支付四次犬、貓「一般美容服務」之費用,其計價基準為單次一般美容服務之正常定價,僅屬預收費用之付款方式安排,非優惠或折扣方案。
(二)包月服務內容及排除項目
包月服務內容僅包含一般美容項目;如需進行大修美容、特殊造型、額外清潔、加價項目或其他非屬一般美容服務之內容,應另行計價,且不納入包月服務次數計算。
前項另行計價之服務,乙方應於服務實施前向甲方說明服務項目及費用,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提供。
(三)任意終止及退費方式
甲方得隨時終止包月或預付型服務契約。乙方應於終止日後三日內,將已收取之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依前條約定之手續費後,退還餘額予甲方。
(四)已接受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按單次一般美容服務之原價計算;但各次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總費用之百分之六十。
第十條(可歸責於乙方之解約)
乙方有將契約委由他人履行、變更服務地點或其他未經甲方同意之重大變更情形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應於三日內退還相關費用;甲方另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解約)
因天災、寵物疾病、死亡、健康不佳或抗拒美容,致不能履約者,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規定退還費用,且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十二條(甲方逾時接回之處置:轉為安親與住宿服務)
1. 服務性質轉換: 甲方(飼主)知悉乙方(店家)為領有合法證照之特定寵物業(寄養/住宿)。若甲方於約定時間未將寵物領回,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由「美容服務」轉為「安親或住宿服務」,甲方同意支付下列費用。
2. 延時安親費(當日逾時):
若逾約定時間未滿 30 分鐘,給予緩衝免收費。
逾時超過 30 分鐘,視為啟動「延時安親服務」,每小時收取新台幣 $200 ~ $500 元(依體型計價),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3. 緊急安置住宿費(跨夜逾時):
若超過當日營業時間仍未領回,因甲方未提前預約住宿,乙方須啟動「緊急安置程序」。
甲方同意支付**「緊急安置住宿費」每日新台幣 $2,500 元**。
計費標準:逾營業時間即算一日,之後每 24 小時累加,直至領回為止。
4. 權利與義務:
此期間乙方將提供標準住宿照護(含飲水、餵食、空調)。
若滯留超過 3日(72小時) 且無法聯繫甲方,乙方將依《動物保護法》通報主管機關棄養,並報警追究詐欺得利之刑責。
第十三條(不可歸責於甲方之未接回)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接回寵物者,乙方應協助安置,並得請求甲方償還必要之安置費用,但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十四條(費用明確性原則)
本契約之總費用包括商品、材料及服務費,繳費項目應明列;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第十五條(履約保障)
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或契約期限在一個月以內者,得不提供履約保障。
第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因本契約知悉之甲方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
第十七條(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違反本契約,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履行輔助人)
經甲方同意,乙方將契約委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者,該第三人視為乙方之履行輔助人,其行為由乙方負責。
第十九條(申訴與爭議處理)
甲方得向乙方提出申訴;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得向消費爭議調解機構或相關公會申請調解。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契約效力)
本契約及其廣告、附件(含線上表單填寫內容)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宜)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消費者保護法》、《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