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妮可寵物沙龍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及基本資料表

    本表單是,依政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製作之基本資料表,請依實際情況填寫,若因飼主未誠實告知寵物之健康狀況、病史或攻擊性等資訊,導致寵物、人員或其他動物受傷或損害,其責任由飼主自行承擔。填寫完成基本資料表後,請攜帶犬貓至本店確認犬貓實際情況、美容服務項目與價格。您所填寫的內容僅用於服務的安全保障。
  • 步驟一:消費者基本資料表

    請填寫您的基本資料,並加入我們的官方LINE https://lin.ee/y1y2t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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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基本資料】

    店名:妮可寵物沙龍

    負責人:陳泓安

    電話:0970667197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十一點至晚上八點,公休日會另行公告。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538號

  • 步驟二:寵物基本資料表

  • 犬貓生理狀況評估區

    請飼主明確表示犬貓當前生理狀態
  • 【寵物性情、攻擊性告知與免責聲明】


    1. 誠實告知義務 甲方(飼主)有義務主動告知乙方(店家)寵物之真實性情。若寵物曾有攻擊人、攻擊同類(狗/貓)、咬傷美容師、極度敏感(如摸腳、剪指甲會咬人)之紀錄,甲方必須於本表單中勾選並具體說明。

    2. 隱瞞與未告知之責任(懲罰性條款) 若甲方未告知、隱瞞或告知不清(例如:僅稱會低吼,實則會主動攻擊),導致寵物於服務過程中攻擊乙方人員、破壞設備或傷害店內其他寵物:

    人員傷害: 甲方需全額負擔受傷人員之醫療費、交通費及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補償。


    第三方損害: 若因此造成店內其他客人之寵物受傷,甲方同意負擔完全之賠償責任,概與乙方無涉。


    終止服務: 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服務,且甲方仍需支付全額美容費用。

    3. 已告知之風險承擔(免責條款) 若甲方已告知寵物具攻擊性,且乙方同意進行服務,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採取必要之安全保定措施(包含但不限於:佩戴伊莉莎白頸圈、嘴套、牽繩保定、或是由兩人以上協同作業)。

    意外免責: 若寵物因自身兇猛、過度掙扎、抗拒保定或試圖攻擊,導致自身受傷(如:舌頭咬傷、指甲流血、眼睛充血、肌肉拉傷等)或意外死亡,此乃寵物自身行為所致,非乙方操作過失,甲方同意自行承擔後果,不得向乙方求償。

  • ⚠️ 潛在風險與責任歸屬聲明 飼主知悉寵物美容具有一定程度之緊迫性。若寵物患有隱性疾病(如:未檢出之心臟病、先天性基因缺陷、高齡退化等)未主動告知,或因飼主不知情而未告知,導致在美容過程中因緊張、興奮誘發休克、猝死或身體不適:

    若經判定該傷亡係因寵物自身健康因素(如心肺衰竭、宿疾復發)所致,且非因本店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操作所造成者。
    飼主同意自行承擔所有醫療風險與後果,店家不負賠償責任。

  • 【高齡/特殊疾病寵物美容免責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明知寵物屬於高齡或患有特殊病史。

    經專業人員說明,本人充分了解洗澡/保定過程可能誘發心肺衰竭、休克或猝死。

    本人堅持進行本次服務,並授權美容師視情況隨時終止服務以保命為優先。

    若發生不可抗力之意外(非人為蓄意傷害),本人同意放棄法律追訴權,並自行承擔所有醫療後果,概與店家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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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步驟三:確認服務內容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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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犬美容(500元)體重 5 公斤以下,依體毛長度定價
                                    1.00TWD
                                      
                                    小型犬大修(800元)體重 5 公斤以下,依造型定價
                                    1.00TWD
                                      
                                    小型犬住宿(400元)體重 5 公斤以下
                                    400.00TWD
                                      
                                    小型犬口腔護理體重 5 公斤以下
                                    300.00TWD
                                      
                                    中型犬美容(700元)體重 5 -10 公斤,依體毛長度定價
                                    1.00TWD
                                      
                                    中型犬大修(1400元)體重 5 -10 公斤,依造型定價
                                    1.00TWD
                                      
                                    中型犬住宿(600元)體重 5 -10 公斤
                                    600.00TWD
                                      
                                    中型犬口腔護理體重 5 -10 公斤
                                    500.00TWD
                                      
                                    大型犬美容(1000元)體重 10 公斤以上,依造型定價
                                    1.00TWD
                                      
                                    大型犬大修(2000元)體重 10 公斤以上,依造型定價
                                    1.00TWD
                                      
                                    大型犬住宿(800元)體重 10 公斤以上
                                    800.00TWD
                                      
                                    大型犬口腔護理體重 10 公斤以上
                                    700.00TWD
                                      
                                    打結&除廢毛&除蟲等額外項目依嚴重程度收費
                                    200.00TWD
                                      
                                    小型犬美容包月專區(預收4次)依現場美容師評估報價。本方案含 4 次服務。中途解約將依合約第九條,扣除單次原價後退款。
                                    1.00TWD
                                      
                                    中型犬美容包月專區(預收4次)依現場美容師評估報價。本方案含 4 次服務。中途解約將依合約第九條,扣除單次原價後退款。
                                    1.00TWD
                                      
                                    中型犬美容包月專區(預收4次)依現場美容師評估報價。本方案含 4 次服務。中途解約將依合約第九條,扣除單次原價後退款。
                                    1.00TWD
                                      
                                    Total
                                    0.00TWD
                                  • 步驟四:確認契約內容

                                  • 妮可寵物沙龍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

                                    企業經營者:妮可寵物沙龍(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犬、貓美容服務事宜,雙方同意依據農業部公告之《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目的與範圍)

                                    犬、貓美容服務,指提供犬、貓外表部位清洗或清潔、吹乾梳毛、毛髮修剪及造型設計等美容服務之行為。但不得涉及動物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第二條(資訊揭露義務)

                                    乙方應至少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將本契約公告於營業櫃台、場所明顯處或網站頁面,供甲方審閱。

                                    第三條(基本資料確認)

                                    本契約應記載之寵物、甲方及乙方之基本資料(如姓名、電話、晶片號碼、地址、緊急聯絡人、指定獸醫診療機構等),詳如本契約附件之「犬、貓美容服務簽約前詢問事項及基本資料表」。

                                    第四條(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

                                    乙方應將甲方所選擇之美容服務項目、期間、次數、費用及其支付方式,於訂約前向甲方充分說明。

                                    乙方原則上不提供指定美容師服務,實際美容作業人員由乙方依現場人力安排;甲方於充分知悉後同意接受。

                                    乙方應將實施之美容服務內容製作紀錄,經甲方簽名或以電子方式確認後,提供正本或電子檔予甲方留存。

                                    乙方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依法開立收據或發票予甲方。

                                    第五條(詢問及照護義務)

                                    乙方於實施犬、貓美容服務前,應向甲方詢問寵物之個性、是否具攻擊性、有無疾病、病史、特殊體質或其他可能影響美容服務安全之情形,並就寵物現況進行基本檢視,以判斷是否適合接受美容服務;甲方對於乙方之詢問,應就其所知悉之事項為完整且真實之告知。

                                    甲方確認,其已就所知悉之寵物健康狀況、疾病史、攻擊性、過往美容經驗、特殊反應或其他可能影響美容服務安全之事項,向乙方為完整且真實之說明。

                                    如因甲方未告知、未完全告知或提供不實資訊,致乙方於已盡正常專業注意義務之情形下,仍難以預見或防範損害發生者,雙方得依實際情形就責任歸屬及比例另行協議,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乙方於美容服務實施期間,應提供寵物安全、乾淨、通風及適當溫溼度之環境,並避免寵物遭受騷擾、虐待或不當對待。

                                    如乙方有提供飲水或運輸接送服務,應確保其過程之安全與衛生。

                                    第六條(異常狀況、緊急醫療與死亡處置)

                                    一、異常通知

                                    服務期間如發現寵物有異常狀況,乙方應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二、緊急就醫

                                    寵物如有緊急就醫必要,乙方應優先送往甲方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甲方未指定者,送往乙方配合或就近之適當獸醫診療機構,並提供就醫資訊予甲方。

                                    配合醫院:富穎動物醫院

                                    電話:(07) 350-3267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政德路 126 號

                                    三、死亡處置

                                    寵物於服務期間死亡,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妥善保存遺體,並依規定向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備。

                                    四、責任歸屬

                                    如異常或死亡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動物保護法相關責任。

                                    第七條(繳款方式)

                                    甲方應負擔之契約總金額,得採現金或電子支付等方式繳納。

                                    第八條(服務實施前: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

                                    甲方任意解除契約者,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日內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得扣除行政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

                                    未依前項約定手續費金額者,乙方不得扣除任何手續費。

                                    第九條(服務實施後:甲方任意終止契約)
                                    一、單次服務

                                    單次洗澡或美容服務,一經開始實施,即視為服務已提供完成,不適用終止契約及退費。

                                    二、包月或預付型服務

                                    (一)包月美容服務之定義

                                    本契約所稱包月美容服務,係指甲方預先支付四次犬、貓「一般美容服務」之費用,其計價基準為單次一般美容服務之正常定價,僅屬預收費用之付款方式安排,非優惠或折扣方案。

                                    (二)包月服務內容及排除項目

                                    包月服務內容僅包含一般美容項目;如需進行大修美容、特殊造型、額外清潔、加價項目或其他非屬一般美容服務之內容,應另行計價,且不納入包月服務次數計算。

                                    前項另行計價之服務,乙方應於服務實施前向甲方說明服務項目及費用,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提供。

                                    (三)任意終止及退費方式

                                    甲方得隨時終止包月或預付型服務契約。乙方應於終止日後三日內,將已收取之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依前條約定之手續費後,退還餘額予甲方。

                                    (四)已接受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按單次一般美容服務之原價計算;但各次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總費用之百分之六十。

                                    第十條(可歸責於乙方之解約)

                                    乙方有將契約委由他人履行、變更服務地點或其他未經甲方同意之重大變更情形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應於三日內退還相關費用;甲方另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解約)

                                    因天災、寵物疾病、死亡、健康不佳或抗拒美容,致不能履約者,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乙方應依規定退還費用,且不得扣除手續費。

                                    第十二條(甲方逾時接回之處置:轉為安親與住宿服務)

                                    1. 服務性質轉換: 甲方(飼主)知悉乙方(店家)為領有合法證照之特定寵物業(寄養/住宿)。若甲方於約定時間未將寵物領回,雙方同意本契約自動由「美容服務」轉為「安親或住宿服務」,甲方同意支付下列費用。

                                    2. 延時安親費(當日逾時):

                                    若逾約定時間未滿 30 分鐘,給予緩衝免收費。
                                    逾時超過 30 分鐘,視為啟動「延時安親服務」,每小時收取新台幣 $200 ~ $500 元(依體型計價),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3. 緊急安置住宿費(跨夜逾時):

                                    若超過當日營業時間仍未領回,因甲方未提前預約住宿,乙方須啟動「緊急安置程序」。
                                    甲方同意支付**「緊急安置住宿費」每日新台幣 $2,500 元**。
                                    計費標準:逾營業時間即算一日,之後每 24 小時累加,直至領回為止。
                                    4. 權利與義務:

                                    此期間乙方將提供標準住宿照護(含飲水、餵食、空調)。
                                    若滯留超過 3日(72小時) 且無法聯繫甲方,乙方將依《動物保護法》通報主管機關棄養,並報警追究詐欺得利之刑責。

                                    第十三條(不可歸責於甲方之未接回)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接回寵物者,乙方應協助安置,並得請求甲方償還必要之安置費用,但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十四條(費用明確性原則)

                                    本契約之總費用包括商品、材料及服務費,繳費項目應明列;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第十五條(履約保障)

                                    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或契約期限在一個月以內者,得不提供履約保障。

                                    第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因本契約知悉之甲方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負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

                                    第十七條(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違反本契約,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履行輔助人)

                                    經甲方同意,乙方將契約委由第三人代為履行者,該第三人視為乙方之履行輔助人,其行為由乙方負責。

                                    第十九條(申訴與爭議處理)

                                    甲方得向乙方提出申訴;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得向消費爭議調解機構或相關公會申請調解。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一條(契約效力)

                                    本契約及其廣告、附件(含線上表單填寫內容)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宜)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消費者保護法》、《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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